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欠缺有效要件,那么为什么撤销前仍然有效,而不是只成立但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四种:(一)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