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学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相对立的法学世界观的出现。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基础上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同这一世界观是不可分的。当时这种世界观的集中体现是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或“天赋人权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等人。尽管他们各自的政治纲领和学说有很大差别,但总的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同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根本对立,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纲领。这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倡导了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以及象《法国民法典》那样典型的资本主义法典。古典自然法学固然不可能超出当时时代的限制,但它起过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