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有人要求依法分割***有财产的判决书,一定要判决书,不要调解书!~还有分数追加~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林某按份***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的舅母。上海市杨浦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系原、被告***同所有和***同使用的房屋。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经双方亲友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2008年5月,被告还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破坏了房屋结构,造成双方均无法使用该房屋。故要求对双方***有的房产按市场价人民币600,000元进行均等分割,由原告享有房屋产权,同时补偿被告300,000元;或由被告享有房屋产权,补偿原告300,000元。

被告林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房屋由被告的父母和原告***同居住,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是不可调和。被告装修房屋是为了改善生活,不是搞破坏,可以恢复原状。被告经济不宽裕,无力支付一半的房款,也无力另行购房居住。故不同意分割***有的房产,要求继续***有房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系被告林某的舅母。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村某号某室,建筑面积53.33平方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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