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民事司法应该怎样理解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对税收领域的各项活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不仅大量体现在税收实体法制建设过程中,对税收程序法也有越来越大的影响。由于税收权力的债权性质,对各类税收进行债权保护,需要在税法上设定相关的民事司法保护制度予以救济。其中税收的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都是有关税收债权的重要保护制度。

①税收优先权

按照民法对优先权的定义,税收优先权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②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作了框架性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