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老太太疫情判刑多少年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毛老太涉嫌的罪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但根据我国刑法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毛老太未满75周岁,因此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的毛某宁,户籍是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在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属于疫情高风险地区。

2021年7月20日,疫情突发后,南京要求市民配合核酸检测,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的毛老太虽然听到了小区喇叭通知和邻居的提醒,但“自信”地认为自己不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没有参加检测。7月21日,毛老太乘大巴奔赴扬州,在隐瞒自身行程的同时,每天到棋牌室打牌,还到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而且在出现流鼻涕、轻度发热症状后,仍未采取防护措施继续外出购物、打牌。最终造成70人确诊、169名密接人员、570名次密接人员被隔离的严重后果,导致当地政府为疫情防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不仅如此,毛老太在7月28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后,仍不如实陈述自己的行程,一直到1个半月后的9月13日在第4次接受讯问时才全部交代自己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从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毛老太涉嫌的罪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早在2020年2月新冠肺炎刚刚肆虐时,两高两部就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具有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很显然,毛老太在离开南京时、在扬州棋牌室等区域溜达时,均未确诊,也不属于疑似病人,因此,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

不过,由于毛老太的行为引发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认为构成了《刑法》第330条中“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在3-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与此同时,本次通报中还发现一个事情,就是毛老太是去年7月28日被确诊、8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今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21日被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被逮捕的。

虽然其中没有公布细节,我们也可以猜测得出,毛老太在被刑事立案后,首先在专门的医疗机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接受治疗(应该是在医院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可以折抵刑期,即指定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在完全康复后才转为刑事拘留、逮捕的(这时,毛老太已经被移交到看守所了)。这也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即便毛老太是犯罪嫌疑人,一样也要保护她的基本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