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对转基因产品进行规制

中国对转基因的管理,最早的文件是1993年12月24日,由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后废止),其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到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后废止),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安全评价系统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原则性规定,确定了归口管理的原则,_体实施细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1997年3月,农业部正式开始受理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申报书。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后,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5个配套规章,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5配套规章。2016年,农部修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修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均做出了相应规定。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和标识等做出专门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