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生态保护,发挥绿心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心,是指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老城片区以西,蟠龙片区、柏杨坝片区以南,青江片区以东,肖坝片区以北,需要实行永久保护的区域。

绿心的具体范围由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心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置边界标志。第四条 绿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绿心保护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负责绿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管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心保护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设置绿心管理机构负责绿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绿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心保护工作的情况。

市、市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绿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绿心保护的各项规定,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以及市民参与绿心保护。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心保护规划,并将编制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绿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利益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绿心保护规划是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绿心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第十条 绿心保护规划应当对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第十一条 绿心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进行,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除因公***利益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及防治自然灾害、水土流失的生态工程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第十二条 绿心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当与绿心的自然风貌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心保护规划要求对绿心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养殖场等依法实施搬迁。

具体搬迁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绿心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第十五条 绿心范围内应当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

绿心范围内的林木禁止采伐、移植。确因更新、抚育、安全需要采伐、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维护绿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加强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监控和管理,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对绿心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采取生态护岸、防治水土流失、合理配置水资源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域水质。第十八条 绿心范围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第十九条 绿心范围内禁止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用途。

绿心范围内禁止从事摆摊设点、农家乐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绿心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一)从事开山、采石、爆破,修坟立碑,非法弃土,擅自挖砂取土,开垦种植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破坏植物、植被或者水域、湿地;

(三)攀折树、竹、花、草;

(四)在景观景物或者公***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文物古迹、公***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七)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九)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