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明治宪法和钦定宪法大纲的异同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一条大日本帝国 , 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大日本帝国宪法)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大日本帝国宪法)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六条天皇裁可法律,命公布与执行。(大日本帝国宪法)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大日本帝国宪法)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傣给

,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大日本帝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国务大臣辅弼天皇而负其责任。(大日本帝国宪法)

注释:即日本的所谓内阁对天皇负责,而只对议会负道义上的责任的原则,或者是超然内阁的原则。在日本,议会无权选举内阁总理大臣与国务大臣。内阁之组织全凭天皇听取重臣会议的意见后自行任命产生。这是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大日本帝国宪法)

第十二条

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大日本帝国宪法)

注释:即日本的所谓统帅权独立主义,内阁即政府对军队无权指挥。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大日本帝国宪法)

八、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大日本帝国宪法)

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五十七条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之。(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

,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一、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之安全或避免灾厄

,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

,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二、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六十六条皇室经费依现在之定额每年由国库支出,除将来需要增额时外,无须帝国议会之协赞。(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三、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七十四条皇室典范之修改 ,

无需经帝国议会之议决。(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四、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 ,

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五、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二十九条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

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六、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二十三条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七、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钦定宪法大纲)

十八、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二十四条日本臣民接受法定法官审判之权不得剥夺。(大日本帝国宪法)

十九、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二十七条日本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因公益需要之处分,依法律之规定。(大日本帝国宪法)

二十、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钦定宪法大纲)

对应为: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大日本帝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 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纳税之义务。(大日本帝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