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要如何审查

1、 建筑工程合同 审查的内容中,要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合同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在我国境内进行一些 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 2、审查合同内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合同内容作为 审查合同效力 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 (4) 合同主要条款 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 合同不成立 ,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 合同效力确认 ,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 2、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3、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和国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需注重的是同一建筑工程签订有两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其他合同也应视为有效,如设计变更合同、施工变动合同、附加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