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律
生活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我们每一个人内心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欲望,这样的欲望有好有坏,有的人会将内心的欲望转化成动力,激励自己更好的发展,而有的人则会将自己内心的欲望转化成邪恶的想法,通过各种不正经的手段去实现这种欲望,在这个过程中必定会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便交友遭侵犯广东的夜生活相当丰富,晚上十一点多了,还是人山人海,小吃摊位遍地都是。两人见面简单寒暄几句后,吴某便与李女士来到了一个烧烤摊位,喝了不少酒后,李女士已经醉得不成样子,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吴某扶着李女士将其送回家中。
吴某看到床上醉得不省人事的李女士,萌生了邪念,开始动手脱李女士的衣服,却遭到李女士的强烈反抗,毕竟女人的力气抗拒不了男人,吴某强行抚摸李女士身体时,闻到了异味,吴某心生厌恶,趁李女士穿衣服时,拿起放在茶几上的李女士的包逃走。
李女士立即报警,不久警方便将吴某抓获,经查,李女士包内有现金20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李女士实为卖淫人员,因李女士与吴某交易费用没有达成协议,李女士拒绝提供服务导致上述情况。
法律分析吴某涉嫌强奸罪(中止)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为卖淫人员,但其性的自已决定权仍采刑法保护,李女士有权决定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吴某没有取得李女士承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非常轻,是基于鼓励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减少对法益的进一步侵害,以及中止犯不法性及责任下降等考量。是对中止犯积极响应刑法的呼吁,及时中止犯罪的鼓励和奖赏。
如何理解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本案中,吴某在对李女士实施强奸过程中,在闻到异味而放弃强奸的行为,为强奸罪(中止)。问题是,本案中,应对李某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呢?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果认为本案中,虽然吴某放弃了对李女士的强奸行为,但已对李女士造成了损害,对于吴某就应当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如何理解此处的“造成损害的”?
刑法理论认为,所谓造成损害应当是强奸罪基本犯的行为虽然已中止,但强奸罪基本犯的行为在中止前却导致另外一轻的犯罪结果。如果仅造成李女士轻微伤,或中止后又犯其他罪的不是这样的造成损害。
具体来说,吴某在强奸李女士中止前,对李女士的身体进行抚摸,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该罪与强奸罪相比,显然是轻罪,且发生在强奸行为中止前,因此,本案中,吴某虽然及时中止了强奸行为,但已对李女士造成损害,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吴某应按强奸罪减轻处罚。
吴某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案中,吴某趁李女士穿衣服之机,拿走其包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结语:本文主要论述了卖淫嫖娼的产生及其危害,重点就中止犯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要分析,对中止犯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本案应对吴某按强奸(中止)与盗窃罪,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