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随意调账,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对于随意调账的会计人员依据具体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会计人员随意调账逃避税款的,采取双罚制,即对于单位是判处罚金刑,根据偷逃税额的大小具体确定罚金的数额,对于单位的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是按照逃税罪的法定刑进行判罚的。
法律分析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随意调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随意调账不能反映实际状况,随意调账的行为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随意调账的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对于会计人员随意调账的不仅要负刑事责任,会计师管理机构同样也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