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伦理学的等级与平等的关系

要实现管理上的等级差异和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平等的辩证统一。

等级,指按某一标准区分的高下差别。旧指在社会地位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平等的社会集团,这种等级差别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最为明显。现在主要表现在级别差异。等级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管理的需要,职位必须有高低之分,才能实现分层管理,民主集中相结合,避免一盘散沙,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遇到不道德之处一定要坚决消灭;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异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区别对待的平等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由等级的存在是管理的需要,而平等更多的是强调人格、法律地位的平等,两者互为表里,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