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南欧法律是怎么样的?是和西欧差不多吗?

不全是这样。只有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及拜占庭帝国势力范围,与西欧相近。

南欧的界定其实是现在的概念,主要包括伊比利亚半岛(西班牙和葡萄牙)、意大利地区及巴尔干半岛以南的地区。但只是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在中世纪时与西欧时同源的,甚至大部分时候同属神圣罗马帝国。伊比利亚半岛中世纪时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被阿拉伯人占领,而巴尔干以南地区虽然法理上属于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但在中世纪早期大部分是西斯拉夫的部落聚居酋邦,法律并不成体系。

从历史上来讲:

4世纪,日耳曼民族中的分支法兰克人是罗马帝国的联邦者,法律体系也受罗马法影响,后来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而后法兰克人逐渐统一了西欧,发展到后来的 法兰克王国 再到 法兰克帝国(查理曼帝国)。而843年《凡尔登合约》法兰克帝国一分为三:

这也就形成了后来的法兰西、意大利和日耳曼人为主的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这三家是同源,法律体系上基本来自于罗马法。而英格兰文化又实质上西日耳曼文化的一个分支。所以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基本都受罗马法影响,并绝大部分率先发自西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