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国有金融资本的介绍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同时,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财政部门是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代表机构,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