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突然病亡是否算工伤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出差是特殊工作,目地是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从跨出家门到回到家中期间,期间,所有时间都不能自由支配,由用人单位支配,均应属工作时间,所经过地方均应属于工作场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一)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
职工出去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