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因素和法律的关系
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可以把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1、法的第一层本质,即法的阶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
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
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