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诉争哔哩哔哩商标被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情况?

经审理,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诉讼请求登记的情况。《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对中国商标进行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以欺骗大众,对其权益造成危害的,不得对其进行登记。《商标法》第14条对某一商标的认定,首先要确定在案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实其在所许可的产品或劳务中所具有的更大范围的广告和广告,从而提高了其品牌的认识。

而在本案件中,注册商标所涉及的业务涉及培训、举办和举办培训课程、举办时尚展览会等;(除了广告和其他资料);网上发行的电子书和期刊;(不下载)网上的电子书;电影拍摄,但不包括广告;网上玩的电脑;社团活动(休闲或教学)。B台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与判定该商标的驰名与否无关;并证实 B站及移动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和宣传情况,并不能证实该品牌在授权所提供的培训等方面已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而 B站所提供的 B站?入站必刷?视频、 B站内播放量最高的博主截图、 B站运营中的运营状况等,都无法证实该商标在所许可的业务中属于驰名商标。在案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充分地证实该引用的品牌在其许可的所用的培训等方面已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判定,与14条规定的标准不符。被告的判决是对的,法庭也是如此。

原告认为,如果被起诉的商标没有成为《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那么,原告的请求就不属于该商标,因此,法庭应对该请求进行了确认。总之,被起诉的判决中,国家专利申请机构的判决具有明确的证据、正确的应用和正当的审查过程。最后,法庭判决,被告上海幻电资讯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诉要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