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员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因此,必须对职官管理制度进行某些变革。
(一)官吏选拔制度
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兴起,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然,这两种制度的交替衔接是经过相当长的演变过程的。世卿选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保存下来,只是处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过程中。例如,在战国后期,鲁仲连劝燕将投降齐国时说:“裂地定封,富比陶(穰侯)、卫(商君),世世称孤寡,与齐永存”。可见,在当时世袭制度依然存在,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这种特权毕竟还是当时官僚追求的目标,世袭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享有优先被选拔的待遇,但已经不是出任公职的唯一资格了。在保留这些旧制的同时,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选拔官吏的方法,比较主要的有荐举、学校、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选官途径。
荐举之法有其初步兴起以至被普遍采用的过程。齐桓公时鲍叔牙推荐管仲,秦穆公时公孙枝推荐百里奚,还是作为一种个别的特殊情况,虽然当时已经有人提出“君之所审者三,一日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作为国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为推荐的标准,但这也仅仅是在理论上的初步探索,战国中期以后,鉴于被荐举任官的人多能称职,这种荐举才渐成为制度,规定朝中大臣和郡县主要长官应定期向君主推荐人才,量能以授官,并实行荐举连坐。
学校在西周时就已经成为一种选拔人才的途径,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官学取得任官资格。春秋战国时期则在官学的基础上发展起许多私学,私学子弟凭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许多人到各国为官,有的还受到重用。但毕竟私学不能直接入仕,弟子们还是主要凭自己的才能游说自荐。孔门大弟子子贡,曾游说各国,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学到的知识,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政治影响,“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子贡一使,使势相破,十年之中,五国各有变”,子贡亦得到童用。这种上书游说的自荐,成为非宗法性的士显名建业、实现抱负的可行捷径,以至在战国时游说纵横之士遍布天下,其中被擢为大臣、声名卓著的有荀况、商鞅、张仪、苏秦、李斯等人。这些士的能量很大,“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引起许多国君的重视,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筑黄金台,“士争凑燕”。使“燕国殷富”。各国“设官职,陈爵禄,而土自至”。士是以自己的才能和取得的业绩博取到重用的,并在此基础上奠定了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功授官。因为“功”比较容易看到,以此为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功在军事上最好表现,各国多以军功提拔人才为将领。至秦商秧变法后,更明确规定了军功入仕制度。
在官僚制度中还有世官的遗存,主要体现在荫及子孙方面。在云梦秦简中有“葆子”这一名词,奏简整理小组认为与汉代的“任子”一样,虽然目前尚有争议,但从秦简中所见爵位世袭和《史记》所载“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王翦之子责、孙离也因家世为官的情况来看,这种荫子制度应是比较普遍的。
(二)等级和俸禄
世卿世禄等级制度在春秋时期仍然存在,“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根据等级裂土分封,按级别高低分别享有不同政治特权和物质待遇,并且世袭罔替。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当时也开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级制度。
官僚等级制度源于世卿世禄制,但又有所不同。充当官吏的虽然还是大大小小的贵族,但已经不是世袭,他们“不是以贵族的身份行使治理,而是以国王的仆役的资格行使治理”。在这种君主臣仆的特殊雇佣关系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他们的命运”,在官僚等级制度下,官吏除了不能世袭之外,还可能随时受到升迁罢免,上下沉浮,而且享受报酬的形式也不再以土地作为标准,而是改以实物作为支付的手段。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决定了这种实物主要是粮食,因此官吏的俸禄和等级基本是以粮食多少来划分的,列国计量单位主要有石、盆、钟、担、斗、斛等,以不同的重量来划分等级,如秦、燕等国有五十石、百石、三百石、五百石、六百石等级差。在以粮食作为俸禄支付的同时,对一些功高位重的人还要增加土地(食邑)的租税收入(即封君制度,除部分封君的食邑可以世袭以外,大部分在离职以后要收回)和一定数目的货币,如年俸黄金百镒、十镒、百金、千金等。有关这些粮食和货币支付的等级、数额、级差等均已逐渐形成一定的制度。
(三)考课和奖惩
天下政务纷繁,由大小官吏分级分职处理,君主则高踞于上而驾驭操纵之,为了对下实行有效控制,“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于是逐渐建立和健全了考课和奖惩制度。“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当时实行的年终考评制度,也称为“上计”,即群臣在年终时,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务,诸如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籍数日、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写在木卷上汇编成簿册,称为“计簿”。从秋天开始,基层官吏开始向上级官吏送交簿册,接受考核。成绩优者,上级官长给予褒桨;成绩劣者,收回官印并施行杖责。然后,上级官长再将各基层的簿册整理汇编成册,并将所属官吏政绩优劣和赏罚意见也编人册内上报,以供君主审核并实行奖惩。一般地方郡一级长官和中央卿一级长官是簿册的最终汇集者,由他们直接呈送给君主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作为“百官之长”的“相”来协助进行。在考核中区别优劣,优者奖赏金银、增加食邑以至升迁官职;劣者降免职务,甚至施行处分直到刑罚。随着考课制度的完善,有时也给有过失的官员以将功补过的机会,所谓“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即根据三次考课的平均成绩进行赏罚,以示审慎。
以后在上计过程中,又增加了主要长官应向君主推荐人才的内容,按照不同的级别规定可以推荐的人数,其目的是为了及时选拔和使用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有用之才。这是因为君主认为主官们对自己的属吏应有具体的了解,其推荐意见具有较大的可信性。为使推荐者认真负责和保证被荐举人才名符其实,后来还普遍推行推荐者与被推荐者有连坐关系的做法,“保任其人不称者与同罪”。可见,当时的上计制度已经粗具规模,包括考课、奖惩、人事升黜任免、人才推荐等方面的内容,成为定期沟通上下政务的比较固定的办法。
(四)封君和赐爵制
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世卿世禄制的封君和赐爵制。例如,晋文公重耳,“赏从之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赵简子赵秧也曾以“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奖励将士,激发各阶层人士奋发立功。战国时,仅食租税的封君制得以确立,据统计,战国时的封君有101人,其中秦22人,齐4人,楚18人,赵26人,魏19人,韩7人,燕5人。从上述封君得封的原因来看,主要是“臣之能谋励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当时的封君虽然以功勋为主,但“贵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这说明以宗亲姻亲关系而跻入封君之列的亦不在少数,两者是并存的。
赐爵制在战国时已经普遍实行,集大成者是秦商秧变法后实行的“二十等爵制”,也称为“军功爵制”,主要是用来奖励军功,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新的等级制度,用以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和扩大统治基础。爵制还和官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爵可以为官,官爵基本一致,并享有本爵所规定享有的政治和经济权益。兹列秦赐爵制如下:
1.公士言有爵命,异于士卒,为国君列士,有爵之步卒。
2.上造言有成命于上,乘兵车(一说为步卒)。
3.簪袅以组带饰马,御驷马者。
4.不更不豫更卒之事,主一车为车右。
5.大夫列位从大夫,主一车,属36人,在车左。
6.官大夫加官示尊,领车马。
7.公大夫加公示尊,领行伍兵。
8.公乘得乘公家之车。
9.五大夫有大夫之尊,可为官长、将率,有税邑300家。
10.左庶长为众列之长。
11.右庶长
12.左更主领更卒,部其役使。
13.中更
14.右更
15.少上造主上造之士。
16.大上造有赐邑300家,赐税300家。
17.驷车庶长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
18.大庶长更尊,为大将军。将庶人、更卒。
19.关内侯有侯号,无国邑而后京师。
20.列侯一为彻侯,其爵位上通于天子,有国邑。
为了保证赐爵制的顺利实行,秦国还设有管理爵制的专门机构——主爵中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