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一、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不对。法律是不保护赌债的,各国都是,历史上也是这样规定。

二、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一、借贷关系的法律要素有哪些(一)借贷要合法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款人明知而借钱从事欺诈、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国家法律将不保护借款人,贷款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而且还会受到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的惩罚。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险,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违背对方的意愿,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放款人只能追偿本金。(二)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首先,它取决于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和其他条件,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偿还;其次,它取决于借款人通常的行为方式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如果借款人有“是否借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必须坚决拒绝。不要因为面子、接受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惠而盲目借钱。否则,最终受苦的是你。(三)订立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借款人往往因为对方是亲朋好友,由于爱情或失信,贷款没有出具书面文件。这使得贷款人很难在借款人否认的情况下获得债权。即使你上了法庭,你也会输掉这场官司,因为你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协议,说明借款人的名称、类型、货币、金额、时间、期限、目的、利率、偿还方式、担保人和违约责任,并签署和提取定金。双方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四)利率应合法双方可根据贷款目的及其收入商定合理的利率。同期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因利率协议不明确而产生争议的,可以按银行同期的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律没有保护复利借贷和扣留高息。(五)提供担保对于存在大额或风险的贷款,应当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并找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通过这种方式,一旦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借款人可以收回贷款或合法使用抵押品来抵消贷款。(六)及时催收到期借款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贷款期限届满后3年内,贷款人未确认已收回贷款的,法律不予保护。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制定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可从新的还款期限重新计算。这样一来,贷款人不仅有权提讼,更重要的是,仍然拥有胜诉权。(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注重信誉,债权人不得劫持人质、扣押货物等过度违法行为,要正确使用合法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民间借贷关系怎么区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为:(一)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三、借贷关系的成立很多人以为,出具了借条就等于借贷关系的成立。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借贷关系的成立的以交付借款为标准。有借条,无交付借款不成立借贷关系;无借条,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照样能成立借贷关系。最理想的状态是既书写了借条,又保留有支付凭证(通过汇款交付的应有转账凭证;通过现金交付的,应注意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做准备。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不适用本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