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解释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C
A选项,考查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制造大炮的行为,危害性确实比制造枪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可认为是当然解释。(2)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因此,需要判决该解释方法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3)“大炮”与“枪支”二者是不同类事物,系并列关系的范畴;“枪支”不能包容“大炮”。并列关系是类推,应认为是类推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故而,将制造大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系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罪。(4)当然,如果制造炮弹,可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枪支”的规定,也只列举了各种枪支,没有列举大炮。
B选项,考查当然解释以及“假药”的含义。当然解释是指以种属、轻重比较为基础的逻辑解释。(1)一般公众认为“假药”的通常含义(一般文义)是指没有药效的药。(2)但2017年修正的《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3)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1款,虽不再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列为“假药”。但仍规定有四类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4)其中既包括无药效的药品,也包括部分有药效的药品,如第四类。此解释结论超过了“假药”的一般文义(即没有药效的药),但没有超出“假药”的最大含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系扩大解释,而不是当然解释。(5)将生产、销售、提供前述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选项,考查缩小解释的含义。(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2)此司法解释属缩小解释,理由是:“情报”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指“有价值的信息”,无论公开与否、内容为何(如日常生活中的购销情报)。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其解释结论小于其一般文义,故属缩小解释。
D选项,考查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1)所有刑法解释,应先从文义解释开始;但在位阶上,并非都以文义解释优先,文义解释(禁止类推)与目的解释都具有决定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也就是说,既包括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包括极其近似的商标,这属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