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物的法律法规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在《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上述规定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可以认为,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由此,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

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

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至此,可以这样认为: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