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界定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界定标准如下:

1、本县(市)境内,户籍地在乡村,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2、外县(市)进入本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3、进城务工人员的主体是乡村籍工人(乡籍工)。

务工证明的办理资料如下: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