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那条相关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保障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师代表,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法庭的公正审判得以实现。如果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方开支。如果在审判阶段,或者在被告人对指控作答辩时,或者在课刑时,没有给予或保障被告人这一权利,则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重大侵犯,其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开示程序中赋予了当事人五种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一)录取证言(Deposition),指经一方当事人提起,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法院的书记官在证人宣誓后,录取该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二)质问书(Interrogatories),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质问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回答的程序和方法。(三)要求提出文书及物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and other things),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任何人提供他们所拥有的或控制的文件及其他有体物的程序和方法。(四)自白要求(Request for Admission),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文书的成立与否、主张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表明承认态度的程序和方法。(五)身份和精神检查(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指一方当事人大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或由该当事人保护和控制的人接受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