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何时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人民的健康权利从此有了立法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分十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各项措施的制度刚性,多项“制度”被写进这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中华人民***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就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疾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其他疾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