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路面巡逻做哪些工作

法律分析:

一、加强组织部署,提高防范意识。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警、辅警安全防护工作,支队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采取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在开展路面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内部安全防护。要求各大队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民警、辅警的身体健康特别是防范感染新冠状病毒的风险,进一步落实队伍管理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加强提示、加强检查等方式,确保思想认识、防控措施、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落实到位,确保队伍能够保持充足的战斗力,投入到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要求全体民警、辅警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在路面一线执勤的高风险性,切实把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在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同时,时刻紧绷安全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落实《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要求,上岗执勤必须带齐执勤执法和安全防护装备,坚决因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涉警伤亡、感染的事件。

二、加强后勤保障,落实防护装备。支队要求各大队不断加强一线执勤民警、辅警的防疫防护物资保障,全力做好内部疫情防控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一线执勤民警、辅警防疫防护物品物资保障。同时,严格落实全员测体温、办公场所消毒、个人防护、分散就餐、每日排查、外来人员管控等各项防控措施,并普遍设置了废弃口罩回收箱,建立了内部人员和外来人员体温测量登记台帐,最大限度抵抗感染风险,全力保障民警、辅警生命健康。二是组织全面清查大队、中队安全防护设备,配齐、配足民警、辅警必需的反光背心、锥筒、警示标志牌、现场警戒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安全防护装备。同时,加强对日常执勤民警、辅警安全防护装备的检查,装备不足的及时配齐配足,失效损坏的及时上报大队或者更新到位,确保防护装备齐全有效。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防护能力。一是组织民警、辅警认真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手册》和《公安民警辅警在执法执勤中如何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等防控知识,有效提升路面执勤点民警、辅警对疫情防控的认识,积极提升民警、辅警的安全意识,全面做好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二是针对民警、辅警安全防护存在的问题和短板,重点围绕春季恶劣天气和夜间条件下巡逻执勤、事故现场处置安全防护,加强民警、辅警单警装备使用、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执勤执法技战术、安全驾驶技能等内容的经常性培训,使安全防护措施变成民警、辅警的日常执勤执法习惯,切实提高民警、辅警的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措施落实。支队积极深入各大队督导检查落实内部疫情防控措施和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情况,及时排查整改问题隐患,切实堵塞风险管控漏洞,全力打好内部防疫战。一是严格落实排查报备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民警、辅警及亲属近期活动信息,对出现发热症状、近期到过医院、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可能有过接触、外出等重点人员及情况,摸底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持续关注。凡发现疑似症状的,及时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报备,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二是在执勤民警、辅警上岗出勤前要做好检查提醒,叮嘱民警、辅警注意安全防护,重点检查安全防护、单警装备、执勤执法车辆安全性能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执勤执法现场交警站位和警车停放及安全防护设施摆放情况,督促一线执勤人员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在执勤执法时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以警告教育为主,防止与群众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