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二审是全面审查吗
民事诉讼二审不是全面审理的,而只是对上诉部分的审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
1、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
2、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关于上诉请求的界限:
1、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一般不得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
即二审中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等情况。这是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否则,将会陷入两难困境。因为新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作终审,就将使当事人失去上诉权,若允许当事人再上诉的,该案就成为三审终审了。除非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能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即二审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才可将新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审理。此外,都应告知有关当事人向一审法院另行起诉。另外,在二审程序中应该注意把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事实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区别开来。当事人在二审中补充新的证据,并未提出新的实体主张,只是对原来的诉讼请求加以巩固、维护,人民法院理应准许。
2、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可以超出一审裁判的范围。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即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各项请求作出明确具体的判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法院未对全部请求给予裁判,使当事人的请求处于未置可否状态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当事人在上诉中对这一部分未经裁判的请求再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给予解决应该是合法的。二审法院在对待这类诉讼请求时,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若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对二审审理范围与上诉请求关系的认识:
1、二审审理的范围受上诉请求的牵制;
2、二审审理的对象又不完全局限于上诉请求,而是对“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要进行审查。对前一方面认识比较容易统一,二审法院审理时仅以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为出发点。其实,上诉人上诉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二审法院全部或部分否定一审判决。若上诉人请求全部否定一审判决,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样才能作出全面、正确的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