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限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十五日。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误的,应当要求复议,如果要求复议公安机关不要求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误的,可以变更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提请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如果下级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