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渊源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