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别

法律主观:

重大过失是当事人可以预见却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最后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在合同中认定有重大过失,需要考虑该情形一般人能够预见但是 合同当事人 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认为不会发生因此未采取措施,最终使得损失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