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如何理想汉刑法的儒家化?

是写论文吗 以下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时代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同样它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伴随着百家争鸣的出现,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各自得到长足的发展,两者经历了相互对立、斗争与彼此融合,最终形成了以儒家思想文饰政治、依法家思想支持政治的治国模式。这些思想领域的动态相应的影响着现实法律政策的衍化和改革。我们在这里将对这一法律变革的起源——汉代刑法儒家化进行探讨,进一步分析其本省包含的深刻历史缘由,掌握它的发生发展过程,更深层次的理解其所具有的历史意义。 一、引礼入法和儒家化 (一)引礼入法。 1、礼与法 儒家思想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划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肖之分,社会就该有分工,“君子劳心,小人劳力”01就是这样的状况。社会也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在家庭中相应的该有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别。贵贱上下之间决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与行为,尊卑、长幼、亲疏之间决定其在家庭的地位和行为。两种差异为维持社会次序所不可或缺,而“礼”则是维护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礼则,君臣父子之交也;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别,但认为这些与治国无关、无足轻重,甚至是妨害治国的。他们注重的是法律、政治次序的维持,认为国之所以治,端在于赏罚,完全是取决于一种客观的绝对的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圣人之为国,一赏、一刑、一教”[1]。 总之,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和亲疏等阶差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琐的、因人而异、个别的行为规范礼治;法家欲以统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统,故主张法治,反对因异而施之礼。 2、德与刑 儒家要维持社会的次序维持礼,使人人受礼不违纪,则需要一种工具,同时他们认为无论人之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受潜移默化的功效。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邪恶之心,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是道德化的德的作用,“有耻且格”断不是法律可以做到的。 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以道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可能因一两人的力量转移社会风气。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忘政忘的办法,常以规矩拟法,以为主观的判断是有出入的,法家主要注重刑的作用。 3、引礼入法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次序的行为规范,法家则以“法律”为维持社会次序的行为规范,儒法之间的对抗已如上述。但两者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事实也并非如此。随着社会上各种思想的发展进步,两者相互融合出现“引礼入法”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有:学术界的派别由繁入简有意趋同,各种思想也在学术中相互融合吸收;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儒法之争也已失去存在的意义;读书人考试做官后,便不能不懂法律不能不用法律,也可渐渐消弭两者的差异。这些社会的趋势都加强这“引礼如法”的深入。 (二)法律的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精神注入法律法规之中,使封建的法律具有道德立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决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总体上来看,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法”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守法的整个实施过程,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础,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表面上是为明刑弼教,骨子里是为怎么将礼的精和能容写入法律里,换句话说就是怎么将统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2]。 二、汉代刑法儒家化的背景 (一)汉代刑法儒家化的社会背景。 公元前207年,农民起义推翻了苛暴的秦王朝的统治,之后又经几年的楚汉战争,刘邦得以统一天下,建立汉朝,史称西汉。王朝建立初期,面临一个经济凋敝、国库空虚、流民四散、民不聊生的局面,如何摆脱困境恢复经济完善制度建立稳定的国家成为首要问题,汉代的统治选择着重重建社会生产力,并且与此同时,秦鉴未远,“一夫作难而起描绘,身死人手为天下笑”[3]的惨烈教训,使汉代初期的统治者选择:“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统治中心。 经过七十年的社会恢复,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财富积攒。这些也导致一些不法的现象出现:地方豪强娇纵不法,宗族贵族兼并土地、钳制约束扩张的政治欲望,诸侯王拥兵自重,地方势力对中央构成威胁的危险等,然而这些并不是“无为而治”所能承载,一种新的理论思想呼之欲出。如果仅靠法家的思想又顾及到秦朝灭亡的悲惨教训不能重演,统治者需要一种介于儒法两者之间的手段来维护统治。因而,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之言急之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的思想为蓝本,精心诠释后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策略并要求“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这一学说被汉武帝采纳,先秦儒学在秦朝经历短暂的沉寂后,被汉代的思想家选用并赋予新的内容重新登上历史舞台。 西汉末年,社会矛盾尖锐,外戚王莽篡夺皇位,建立“新”朝。然而其残暴的统治仅存17年就于公元24年被推翻。政权被刘秀夺取,史称东汉。东汉的法律基本沿用稀罕的旧律。初期,新统治者设于西汉末年农民起义的威力,曾“仪省刑法”,解王莽时期的繁密,还汉世之轻法,缓和阶级矛盾,几次颁布解放和禁止残害奴婢以及废除可可法律的诏令,经几世的变迁,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加深。 (二)汉代刑法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汉王朝建立的初期,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无为而治的思想,以其清静无为,还民以休息,约法省禁的精神特征。按其理论引导,统治者制定“休养生息”的政策,“从民欲而不扰乱”。但是与秦朝相较,汉代的黄老之学还是具有新的特点,它吸收了儒家的思想并高扬“仁义之礼”,使其上升至与道、法并重的地位,使冷落排斥的儒家思想得以复苏,为西汉中期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儒为本”完成了铺垫。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资财富的积累,西汉中期出现复杂的社会矛盾,汉武帝重用董忠舒,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顺应统治的需要。这一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学思想,他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学思想结合,使之神秘化。在解释“德”与“刑”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也,阴者,阳之助也”,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把德刑结合。同时,他又把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与法家的“三纲”相结合,更为系统地把“三纲”解释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统治思想的范畴,在法律上影响汉律,进而使儒家的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东汉时期基本沿用西汉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同时对一些内容又给以相应的扩展和深化,可以看作是汉代刑法儒家化的总结阶段。《白虎通义》中总结了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三纲六纪,即“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着,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4];“何谓纲纪?纲者,证也,纪者,理也。大者为纲,小者为纪。所以整理上下,整齐人道也”[5]。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东汉儒生主动介入律学,律令章句盛行,经学与律学的关系密切,律令成为东汉时期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学习内容。这样的思想、行为就使儒家化进一步加强。 三、汉代刑法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汉代刑法儒家化开始于汉武帝时期,这是中国历史上以儒家思想成为主统思想的开端,它开启一场几乎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改革趋势。不过,仅就汉代一朝而言,大致可以将其儒家化的进程分为西汉中后期与东汉时期两个阶段。两者相较就成果论西汉中后期成就更加辉煌,东汉时期虽没有更多突破性的进展,但其间的总结性的理论整合及对法律的解释都对后世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一)西汉中后期的刑法儒家化 1、西汉自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德主刑辅”等理论并被汉武帝接纳,其思想深刻影响到立法治国的决策,指导律法的大方向,引导律令体系进一步完成儒法结合改造,在刑事立法有着明显的表现: (1)“天人感应”论把君权皇权深化,是皇帝中介于上苍和百姓之间,是可以代天行赏和行罚的[6]。因而皇权的至尊和权威不可侵犯。否则刑律将给与最严厉的制裁。凡侵害皇帝个人安全、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表现为构成重罪。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主要的规范有: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僭越、出界、泄露省中语等。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主要有:欺谩、诋欺、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等。 危害皇帝尊严与黄帝安全的犯有: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等。 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有:大逆不道、群饮酒罪、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等。 (2)除去这些神化皇权的规定外,在道德与法律的条文上也表现出礼与法的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与价值取向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西汉刑法上关于形势年龄划分及刑事主体给于不同的规定。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并且给于不同的礼遇,只有成年而没有步入老年的人才富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不同的主体,规定了老、幼、废、疾的减免制度:老年人分为八十以上逾七十以上两种减免制度,未成年的幼弱人则分为未满七岁者、八岁以下者、十岁以下者三个不同的减免标准。这些规定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的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7]原则规定。这一原则最早见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具体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法处罚。儒家的家庭、家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的形式得以明确的表达,个人与家庭的伦理关系直接演变为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 先自告除其罪[8],是原情定罪中的一种情况。原情定罪是指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不只是根据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据其善恶来确定罪否及大小,并以刑法轻重加减决定。汉代法律中先自告除罪则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分,反映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的学说而非惩罚目的的学说。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9]的规定。汉代公侯及其子嗣与官员俸禄在三百担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有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情,一般都可以减刑与免刑。这也是基于儒家思想中分为“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的学说,这是就把君臣之纲的赏罚制度与儒家士大夫的社会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立法技术上,也有了“造意”和“非造意”[10]之分的规定,其思想的根源直至儒家注重的心性的区别。在刑名的设计上则依造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之说。 (2)司法则时是汉代中后期的立法中儒家化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在刑罚的过程中选择秋冬行刑、司法。这是董仲舒新儒学思想吸收阴阳家学说在法律上的表现。他将人类的喜、怒、哀、乐四气与自然界的春、秋、冬、夏四季结合,将人体的四肢的不可移易性与四季时令的规律性相比,最后将刑、德比作阴、阳。阴开始于秋,阳开始于春,秋冬行刑则不言而喻。这种秋冬行刑的理论不仅体现于理论上,更在事实上实现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指导司法制度的规范,这也是后世“秋审”的最早的渊源。 (3)春秋决狱[11]也称经义决狱地提出。伴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的思想的审判方式也在西汉的中期产生,这就是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一学说形成与汉武帝时期,受此影响,法律裁决上也受到传统主流礼法文化精神的影响,儒家化的痕迹进一步加深。 (二)东汉时期的刑法儒家化 东汉时期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刑事司法上大多沿用西汉的律令制度,故而于西汉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的特点也是明显的,总结性的整理以及承上启下的功用也是值得肯定的。这些久赋予东汉的儒家化进程是前代的完善深化的功效。主要的表现有: 1、经典《白虎通义》的制定 汉章帝建初四年,在洛阳北宫白虎观召开会议,当时社会著名的各派诸儒均有到场,会议上研讨五经等儒家经典经义的解释和适用,结论由班固整理著就《白虎通义》。这本书举凡社会制度、风土人情以及用近似法典化的语言统一思想,提炼经学结论,规范人们的思想言行,核心阐述了“三纲”、“六纪”[12]。这些就标志东汉时期的立法的儒家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 2、律章句学的盛行。 东汉刑法儒家化的另外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汉儒主动介入律学、律令,章句学的盛行,经学与律学关系的密切。这一现象的出现导致私人注律的增多,然而这些注律的人大都是有学识的儒家门徒,从西汉的“张杜律”为起点,到东汉出现蔚为大观的局面,主要有叔孙宣、郭令卿、郑立等诸儒章句有十余家。这些人的注律届时如果符合了统治者的要求和规定皆可以被官吏断案所采用,具有很强的法律使用价值。这些微观的现象的出现呈现出东汉的法律儒家化经过从立法思想到法律条例再到法律条文的解释,进而更一步加深,儒家化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得到升华,也为汉代作一总结为后世的完善坐下铺垫。 三、汉代刑法儒家化的历史意义 汉代刑法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儒家化的开端,自此历朝历代无不礼法并用,在后世的几千年封建社会里,虽有轻重缓急程度上的差异,但这“三纲五常”之道一直是行为规范的核心无一例外的照搬,“引礼入法”未有更改的继承。这些足以看出汉代刑法儒家化的深远影响。 汉代刑法儒家化给古代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找到一个思想政治的基点,维持着中国封建制度的完善,并进一步引导社会制度的进步,给与人们一种恒久的深入人心的行为准则。无论是“三纲五常”还是“阴阳天人”均是历经数世而恒远。这些就确立了一个中国化的法律指导思想,同时也为法律的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再加之“春秋决狱”“引礼入法”的进程,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形成具有儒家风气的法律观念。这些思想上的儒家化进程,同样也促成了汉代及后世的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有利于提高封建官吏的经义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次序地维护,推动古代律学的进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阶级矛盾的激化,一定程度上造就封建盛事,实现封建统治的发展完善[13]。 但看到这些优点的同时,我们也该清新的知道这些背后所承载的阶级属性问题。汉代刑法儒家化在法律上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带有极强的阶级歧视,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对人民剥削的合法化,归根到底是为取得政权的强势统治者服务,这是汉律儒家化的本质。我们只有认清这些才可以更全面地分析把握儒家化这一趋势的历史意义,准确评析它的历史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