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原则始于什么法

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之后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吴兴)人。光绪进士,曾任刑部侍郎、大理院正卿、修订法律大臣等职。沈系清末法学名家,撰有《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等许多法学著作。本文拟就他主持清末修律的成绩和有关的法律思想,略作论述。1

20世纪初年,清王朝在危机加剧、内外交困的形势下,为苟延残喘,以慈禧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被迫改变统治策略,于1901年宣布实行他们原来所深恶痛绝的“新政”和“立宪”。修订法律就是实行“新政”、推行“宪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近代法律体系的思想渊源

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法产生于这个时代,有它的理论背景和特定的社会背景。这个特定的社会背景就是:受近代启蒙哲学和古典经济学深刻影响的近代法律体系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已经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克服传统法律体系的局限,使法律与已经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已经改变的社会道德观念重新吻合起来。因此,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是对传统法哲学和经济学以及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石上的近代法律体系反思的结果。

二.近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1)基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将法律分为公法、 私法两大法域。其中,以调整私人关系,保护私权为目的的,为私法;规范国家行为限制公权力扩展的法律,为法。 

(2)在公法领域,在建立现代民主政体的基础上, 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3)在私法领域,基于人人平等、同质的假设, 对民事主体进行高度的抽象,并在此基础上构筑权利义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