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在生育自由意味着什么?

这一条款的操作性定义是:

(一)此后你无论生几个孩子都不会被“罚款”,也不会影响个人前途,生三个孩子不会,生四个及以上孩子也不会,所以“全面三孩”+这一条款=生育自由。生三个及以上孩子不仅不会被“罚款”及影响个人前途,在某些省份还有补贴。如长沙规定,夫妻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及以上每孩可享受一次性补贴一万元。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及个人职业发展与个人生育全面脱钩,并未设置任何前提,意味着这一条款对已婚未婚一体适用。过去,未婚生育也是要缴纳“罚款”的;这一条款落地之后,未婚生育既不会被“罚款”了,也不会影响个人前途。

综合起来就是,这一条款落地之后,无论你已婚、未婚,生育几个孩子都不会被“罚款”,也不会影响个人前途。这正是生育自由的实质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生育与婚姻脱钩,也没有生育数量管制。

而所谓“生育登记”,是为“人口监测”与“生育服务”之用,一般要求登记人在子女出生前办理,不过未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以补办,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给新生儿“上户口”。

显然,四川省的上述规定,将生育登记与婚姻脱钩,并且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符合“全面三孩”政策及这一条款的操作性定义与本质,反映了生育自由实质内涵的两个方面。生育登记是生育过程的一个环节,在两个方面放宽生育登记正是生育自由的体现。

可见,理解了“全面三孩”政策及其精神,理解了生育自由的实质内涵,就不难理解放宽生育登记是一件好事,增进了个人自由,扩展了个人选择范围。

一些大V与自媒体称,“生育登记不用结婚,私生子享有继承权,一夫一妻制名存实亡,大房二房享受权利都一样,但是大房得照顾老老小小,谁还结婚?”渲染情绪、耸人听闻之余,也暴露了诸多误读、曲解,在这里值得澄清一番。

首先,这种看法似乎把“生育登记”误解为给新生儿上户口,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前者只是一个采集信息的程序,后者才产生了实质性的法律效果。

至于私生子享有继承权云云,更是荒腔走板。婚生子、非婚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那是原来《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及现在《民法典继承编》一贯以来的原则与精神,与生育登记乃至“全面三孩”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子女”的定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对婚生非婚生一视同仁,这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从权利的角度,其实无所谓“继承权”,只有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转换成法律术语是:“约定高于法定”,只有当事人没有留下遗嘱,才有法定继承资格与顺序问题的发生。所以,所谓“继承权”,本质上是法定继承资格,法律规定是婚生非婚生享有同等的资格。

关于大房二房享受权利都一样,恐怕不确。司法实践上有大量的案例,合法妻子(所谓“正妻”“大房”)以索回夫妻***同财产为诉由,成功索回丈夫给情人的财物。表明司法实践有保护合法妻子的强烈倾向。做情人、小三风险大,很可能鸡飞蛋打,竹篮打水一场空。

最后,还是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解决不了道德问题。

毋庸讳言,结婚之后,总有人违反夫妻忠诚出轨,与别人发生性关系,甚至生下孩子,男女都会犯这样的错误。男人可能包养情人,在外头生下孩子;女人也可能让男人“喜当爹”,给别人养孩子。这些问题会导致某些具体婚姻的解体,但不会导致婚姻制度本身的解体。关键在于确保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婚姻制度本身会更加坚实。

所谓“婚姻”,有二解:一是“结婚登记”,本质上是强制夫妻***同财产制度,不保证两人之间有爱,也不保证性,也不保证忠诚,也不保证生育与有小孩;二是自然法、习惯法及礼俗意义上的婚姻,举行婚礼,双方亲友参加,合两姓为一好,指向养育孩子与财产代际传承。前者或有涨落,后者生生不息。你怎么看待婚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