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事务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制订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流程,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订进入企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包括检查依据、内容、对象、次数和时间安排等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制订的工作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如确须变更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须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要求或者市统一部署等情况需要开展计划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严格按照部署要求开展检查。
因情况紧急,需要开展计划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其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采用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守法经营、社会信用好的企业优先采用书面检查形式。第七条 采用书面检查方式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面通知。将检查依据、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期限、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企业。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发现情况。
(三)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检查记录表中。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交互检查等方式。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从辖区内企业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有条件的应当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电子记录保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提高监管效能,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市场环境。第十一条 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该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执法人员、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发现问题等内容,有条件的应当附视频或者图像资料作为证据,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名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确认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登记薄,记载来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时间、范围、事项等,供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检查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件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