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公民的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权利的分类包括:

1公权利和私权利:公权利又称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行政拘留权;私权利,英文为Private right,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如迁徙权。

2对世权和对人权:对世权和对人权是以与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而言的,对世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如物权;对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债权。

3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4专属权和可移转权:根据权利能否转移可分为专属权和可移转权,如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都不可转让,是专属权;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转让,是可转移权。

5行动权和接受权:英国学者米尔恩根据权利涉及的对象把权利分成两类:行动权和接受权。行动权指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如选举权;接受权指有资格被分配到某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如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