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法律分析: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药品广告查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