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被扣私家车是否构成盗窃罪

说一对夫妻开“黑车”拉“黑活”被城管查扣,当夜二人手持备用钥匙潜入停车场,欲将车偷偷开走,被当场抓获。读来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内容:车辆被城管扣押后,该车已属于公有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城管部门,因此夫妇二人擅自将车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护律师认为:偷开车是因为着急接孩子,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了逃避城管处罚,不存在偷车的故意。被扣押车辆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应该属于擅自转移被扣押财物,行为性质不是盗窃。 法院判决:夫妇二人秘密窃取已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 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认为:偷走被扣私家车不必然构成盗窃罪,海淀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现有指控事实,二夫妻难以构成盗窃罪成立。试从以下几点简要分析如下,供与北京同行商榷和批评指正。 从海淀区检察院公诉意见揭示的事实,“黑车”刚刚查扣,车主就着手“偷车”了,行政处罚程序刚刚启动,应该还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节点对是否犯罪的定性极为重要,因缺少调查取证阶段的工作,将来是罚款还是罚没尚不明朗。 “车辆被城管扣押后,该车已属于公有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城管部门”的结论错误,传统民法物权取得的方式没有行政扣押,《物权法》也未确立占有权的法律地位,第三人严重侵害物权占有权构成犯罪一般没有什么障碍,本人需要慎之又慎。有点受“在途款、在途物”概念的影响,管理者可以是受害者,其实在理论上缺乏根基。 海淀区法院认为“城管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财产权因此受损”。这样的判决属于典型的可怕的客观归罪推理。“被偷盗”和“财产权受损”到底谁因谁果,还是互为因果呢?想必不会只有一个答案吧! 同样道理,本案的裁决者可以排除偷车是为接孩子的目的,却很难排除为逃避城管处罚的目的。 假如盗窃既遂,城管定向夫妻二人追问车的下落,二人承认偷了,反之要求城管赔偿车辆,这两种相反的情形又该如何定性? 还是这个判决结果,试从立法层面分析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盗窃似乎有所不同,但在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似乎不应该判决有罪。《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再罚的规定,由于盗窃和“黑车”运营一个是行政违法一个是刑事违法,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就是说对二夫妻不仅要罚没赃车还有可能没收“黑车”,这在客观上变成了一事双罚的结果,谬误可见一斑。 不适用最为贴切的《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的原则。从量刑的轻重和判决的效果分析:如按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量刑,最高刑为三年,考虑犯罪未遂以及处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的危害程度的差别因素,远低于盗窃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判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盗窃罪量刑幅度。 笔者认为,车主私开被扣车辆构成盗窃罪要等到反逼城管行政机关赔偿车辆款或签署赔偿金抵扣没收车款合同为止,才能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