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政策详细条款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扩展资料: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