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两重含义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作为一项民事立法准则,要求立法者对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包括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近代民法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和互换性为理论基础,相对比较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现代民法基于社会群体间的分化对立,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其既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注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如果不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应当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