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一、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对“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解释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实质上为解决夫妻家事代理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那么事实婚姻、非法同居者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 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三、家事代理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 第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 以上是编辑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的介绍,希望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