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对弟弟有法律责任吗
原则上,姐姐对弟弟是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姐姐需要对弟弟承担抚养义务:
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2、姐姐有负担能力;
3、弟弟是未成年人。
依据民法典规定,哥哥姐姐对未成年弟弟妹妹承担扶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必须存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因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有监护能力,就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但这一条并不绝对,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在且有监护能力,但其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兄、姐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成年兄、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哥哥姐姐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哥哥姐姐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具有监护能力,是不负有扶养义务的。最后,弟弟妹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自食其力,哥哥姐姐也没有扶养义务。影片中,安然的弟弟尚年幼,但安然已经成年且有工作,是具有负担能力的,所以她对弟弟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为这些可以成为监护人的人设定了顺序,第一顺序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姐,第三顺序为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法律之所以要明确“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出现大家互相推诿,最终无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杜绝了具有监护资格人员过多,争夺监护权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因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应当首先考虑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监护义务,其次才是兄、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