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种类有哪些
调解主要有四种:
1、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
3、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4、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可以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原告起诉的目的实质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该类案件的调解,其实就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调解。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目标服务的,具有行政和合同双重属性,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4、行政指导案件。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制定诱导性法律规则、政策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政策,针对特定相对方,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5、行政不作为案件。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作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
6、行政许可案件。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规定时,给行政机关以合理裁量权。这就为此类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提供了依据。当然,在调解中,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7、行政征收案件。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8、行政补偿案件。所谓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9、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消的案件。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或有瑕疵,但判决改变或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代价过大,也可以考虑通过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通过调解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调解主要有四种,包括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