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安全检查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汛期在某场洪水期间及洪水到来前、后,要对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出现的险象等进行观察与分析,以便及时判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滩、岸变化情况;堤坝洞穴、跌窝、脱坡、裂缝、渗水、坍塌等险情:涵闸建筑物滑动、位移、沉陷、裂缝、地基渗漏、闸门失灵等险情;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闸门和启闭设备变形、损坏、失效等情况,拟定出险时的抢护措施。检查防汛队伍是否到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防汛机动抢险队人员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完好:检查防汛料物器材是否充足,通信是否畅通。若是洪水期,还要检查大堤偎水深度、人员上堤巡查、工程出险和抢护情况,水文测报情况等。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