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立案的规定主要在第107条至112条。第107条是对管辖作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08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报案的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109条规定了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有制作报案笔录,以及为报案人保密、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的义务。110条规定了相关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审查,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告知控告人的义务。不立案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110条规定的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有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的义务。112条是对自诉案件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