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上林村民砍伐自家承包林被刑拘,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南宁市上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对方电话称:“有人擅自在上林县木山乡那良村石岭山附近的山林进行砍伐”。接到报警后,当地的森林警察大队立刻派出警方前往该地进行调查,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砍伐树林的不是外人,正是该片森林的承包人兰某才。
上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位于上林县木山乡那良村“石岭山”的一片速生桉林木被人选择性砍伐。接警后,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即前往现场调查。原来,砍伐桉树林的不是别人,而是种植承包人、当地村民兰某才,雇请农民工将自己所承包种植的桉树选择性砍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违反法律规定砍伐林木,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果砍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额,还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96立方米。目前,兰某才因为拥有树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森林被刑拘,该案仍在侦办过程中。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就曾明确表示:擅自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罚金等。对砍伐树木巨大的,可对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兰某才砍伐自己承包的山林,当民警以为只是一个误会的时候,却发现了其中的不寻常:兰某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于林业资源的特殊性,像兰某才的情况是需要取得许可才可以进行砍伐。
在民警多次下乡调查取证后,兰某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兰某才对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专业部门鉴定,该案被滥伐面积为6.68公顷,被滥伐桉树蓄积量达95.8659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