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8(法考题2

民法/民诉考点巩固练习题20

20、甲诉乙借款18万未还,下列哪些情况可认为甲的借条为真(单)?

A:调解中甲称原件遗失现只有复印件,乙认可写过借条,若能不主张利息则自己可以返还18万,最后未达成调解

B:甲称原件被乙借走现只有借条复印件,乙认可但称自己写的借条金额为8万,现借条遗失,无法提供

C:甲当庭出示借条原件质证时被乙吃掉

D:甲庭审时称原件在乙处,乙认可但原件遗失

民法/民诉考点巩固练习题20答案

20、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自认;附条件自认;文书提出命令。

A选项: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根据上述法条,本选项中乙认可写过借条是在调解中作出的,应当认定为是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出的妥协和让步。由于最终双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对于乙所承认借条一事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即不得认定甲的借条为真。A选项错误。

B选项:2020年5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此为附条件自认。本选项中乙认可借条被其借走一事,但称其写的借条金额为8万。乙所主张的8万元借款与甲所主张的18万元借款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不得而知;即使是基于同一事实,对于甲所主张的18万元借款,乙只对其中的8万元予以认可,因此也不能认为甲的18万借条为真。B选项错误。

C选项:2017年7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上述法条,乙吃掉甲当庭出示的借条原件,其行为构成毁灭书证,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对于毁灭的借条原件,若其复印件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但不能直接基于乙毁灭借条原件的行为而推定甲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C选项错误。

特别说明:2020年5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上述法条中,书证内容推定为真,是针对持有或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交书证、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情况,而本选项中乙并不是持有或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不能推定书证内容为真。

D选项: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选项中,甲称原件在乙处,乙认可,构成自认。即使原件遗失,也不影响法院据此直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即甲的借条为真。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