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不赈灾是怎么回事

秦法治灾不赈灾。这是老秦人都知道的法程规矩。但有天灾,王室官府从来不会打开官仓发放五谷救济饥民,也不会开放王室园林准许饥民狩猎采摘。其法理便是:无偿发粮即国家赏赐,而灾民无功获赏,为国家立功之士便会被人看轻,民人事功之心便会轻淡。自秦孝公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历经惠王、武王、昭王两代三君,都牢牢恪守了这一法令。

虽则如此,却绝不意味着秦国对异常灾害无动于衷。对于灾害,秦法的主旨是“治”。所谓“治”,便是在灾害发生之时,官府立即颁发应对政令,而后由灾区的亭长里正们带领村人族人到未曾受灾的山林中狩猎自救,或到官府指定的生地垦荒自救,使民得经过辛苦劳作而度过饥荒灾难,避免民因不劳获食而成惰性。治灾之要义,便是民人不得私相逃荒而致民力流失,须得在官府政令之下由乡官率领实施;否则,连坐法令便会使邻里族人一体同罪!法度虽然严厉,老秦人却是凛然遵守毫无怨言。此中根基在于两条:其一是秦法公平,法不阿贵,老百姓乐见贵胄官吏与他们一体同法;其二是官府敬事,政令快捷,对天灾人祸之应对历来都是全力以赴。当世秦川谚云:“治灾苦,食果腹。赈灾谄,受活散?.”说得便是这治灾比赈灾长人志气,使人精气神奋发不散,如同治病之苦口良药!

秦法不赈灾也是被儒家所谓仁政诟病的地方之一,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不赈灾当时意义很大;

商鞅法治走农战之路,基本上不提倡不劳而获,发生灾害的时候进行救灾就会有大量不劳而获发生,所以秦法不救灾,只是提供种子农具帮助恢复生产,受灾时期的生活由自己解决,因为当时土地较多,进山采集狩猎可以解决基本温饱问题;

最重要的是政府把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转嫁给个人,造成人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以致于商鞅变法成功之后农户都有三年存粮,因为当时自然灾害主要是水灾,这个举措也造成了秦国民间山洞存粮的自然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