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与租赁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借用权是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借用权与租赁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一、是否有偿不同。

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二、合同性质不同。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赁合同属于诺诚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三、权利义务不同。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租赁人的权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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