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付老赖

上周六,本所王刚主任律师接受《庭审纪实》栏目访问,就本所代理的当事人诉老赖借款纠纷一案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

老赖,通俗意义上的欠钱不还的人,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也出台了对付老赖的一些措施。

想必您一定在电视、高铁、轮渡等地方看到过媒体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目前司法机关对付老赖的一个常用方法。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如何对付老赖呢?

今天,小编整理了对付老赖的几种办法,防患于未然,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01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02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03

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

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04

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05

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