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证的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检查证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和持有有关证件。其与搜查证的不同在于:一、对象不同:1、搜查证: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2、检查证:检查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身体。二、主体不同:1、搜查证: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2、检查证: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三、办理程序不同:1、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检查证: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和持有有关证件进行勘验,检查。我国有关检查证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