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流程和注意事项
法律主观:
律师 见证的流程: 一、 委托合同 的签订 委托律师 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 代理 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委托律师见证。 二、律师审查工作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 (一)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内容的合法性;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当事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四、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一)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 (二)见证事项; (三)见证过程; (四)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五)见证结论; (六)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五、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见证事项尽保密义务。
法律客观: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